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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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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21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21第十【shí】届全国人民【mín】代表大会常务【wù】委员会第二十九次【cì】会议通【tōng】过【guò】 9-21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huì】常务委【wěi】员会第十【shí】次【cì】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tū】发事件的【de】发生,控制、减轻和【hé】消除突【tū】发事件引起【qǐ】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guī】范【fàn】突【tū】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chǎn】安全,维护国【guó】家安全、公【gōng】共安【ān】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shè】会【huì】秩【zhì】序,根据宪【xiàn】法,制【zhì】定本法。

第二【èr】条 本法所称突【tū】发事【shì】件【jiàn】,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qǔ】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yīng】对的自然灾害【hài】、事【shì】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jiàn】和社会安【ān】全事件【jiàn】。

突发事件的预防【fáng】与应急准备【bèi】、监【jiān】测与预警、应急【jí】处置与救援、事后【hòu】恢复与重【chóng】建【jiàn】等应对【duì】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hé】国传染【rǎn】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lǜ】对【duì】突发公共卫【wèi】生事件应对作【zuò】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fǎ】律【lǜ】没【méi】有规定的【de】,适用【yòng】本法。

第三条【tiáo】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xiǎng】范【fàn】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zāi】难【nán】、公共【gòng】卫生事【shì】件分为【wéi】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guī】或【huò】者国【guó】务院另有规定的,从【cóng】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dì】四【sì】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gōng】作坚【jiān】持中国共产【chǎn】党的领【lǐng】导,坚【jiān】持以马克思列宁【níng】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sān】个【gè】代表【biǎo】”重要思想【xiǎng】、科学【xué】发展观、习【xí】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sè】社会【huì】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gōng】作领【lǐng】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mén】联动、军地联合【hé】、社会协【xié】同、公众【zhòng】参【cān】与、科技支撑【chēng】、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shì】件应对工作应当坚【jiān】持总【zǒng】体国家【jiā】安全【quán】观,统【tǒng】筹发【fā】展与安全【quán】;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shàng】;坚持依法科学应对【duì】,尊重和保障【zhàng】人权【quán】;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jiā】建立有效的【de】社会动员【yuán】机制【zhì】,组织动员【yuán】企业【yè】事【shì】业单位、社会组【zǔ】织、志愿者【zhě】等各方【fāng】力量依法有序【xù】参与【yǔ】突发事件应对【duì】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quán】和防范风险的【de】意识【shí】,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q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fā】事件【jiàn】信【xìn】息发【fā】布制度【d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bù】突【tū】发【fā】事件【jiàn】相【xiàng】关信息和有关突【tū】发事【shì】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rèn】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gù】意传播有【yǒu】关突发【fā】事【shì】件的虚假信【xìn】息。有关【guān】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jīng】济【jì】管理秩【zhì】序的虚假【jiǎ】或者不【bú】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bù】准【zhǔn】确的信息予【yǔ】以澄清。

第八【b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dào】制度。有关人民政府【fǔ】和【hé】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méi】体服务【wù】引导【dǎo】工作,支持新闻媒【méi】体开展【zhǎn】采访报道和舆【yú】论监督【dū】。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méi】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duì】法【fǎ】律法【fǎ】规、预防与【yǔ】应急、自救与互【hù】救知识等【děng】的公【gōng】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tū】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sù】、举【jǔ】报制度,公布【bù】统一的投【tóu】诉、举报【bào】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zhèng】确履行突发事件【jiàn】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wéi】,任【rèn】何单位和【hé】个【gè】人有权向有关【guān】人民【mín】政府【fǔ】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sù】、举报的人民政府和【hé】部【bù】门应【yīng】当依照规定【dìng】立即【jí】组织调查【chá】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sù】人、举报人【rén】;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qí】职【zhí】责的,应当及【jí】时移送【sòng】有关【guān】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mén】对【duì】投诉【sù】人、举报人的相关信【xìn】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rén】的合【hé】法权益。

第十条【tiáo】 突发事【shì】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jiàn】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zhì】、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yǒu】多种措施可供选【xuǎn】择的,应当选择【zé】有利于最大【dà】程【chéng】度地保护公民、法人【rén】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duì】他人【rén】权益【yì】损害和【hé】生态环境影【yǐng】响较小【xiǎo】的措施,并【bìng】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dào】科学、精【jīng】准【zhǔn】、有效。

第【dì】十一条 国【guó】家在【zài】突【tū】发【fā】事件应【yīng】对工作中,应【yīng】当【dāng】对未成【chéng】年人、老年人、残【cán】疾人、孕产期【qī】和哺乳期【qī】的妇女【nǚ】、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èr】条【tiáo】 县级以上人民【mín】政府及【jí】其【qí】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yào】,可【kě】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jiāo】通【tōng】工具等财产【chǎn】。被【bèi】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huò】者突【tū】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zuò】结束后,应当及【jí】时【shí】返还。财产被【bèi】征用或者征【zhēng】用后毁【huǐ】损【sǔn】、灭失的,应【yīng】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sān】条 因【yīn】依法采取突发事【shì】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jiān】察调查、行政复【fù】议、仲【zhòng】裁、国家赔【péi】偿等活【huó】动不能正常【cháng】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zhǐ】和程序中止【zhǐ】的规【guī】定,法律【l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tiáo】 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政【zhèng】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jí】准【zhǔn】备、监测与预警、应急【jí】处置与救援【yuán】、事后恢复与重建【jiàn】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hé】有关国际组【zǔ】织开【kāi】展合【hé】作【zuò】与交流。

第【dì】十【shí】五条 对【duì】在突发事件应【yīng】对工【gōng】作【zu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tiáo】 国家建立统一指【zhǐ】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shàng】下联动的【de】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xié】调【diào】、分类管【guǎn】理、分级【jí】负责【zé】、属地管理【lǐ】为主的工作【zuò】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人【rén】民【mín】政【zhèng】府对【duì】本行政区域【yù】内突发事件的应【yīng】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shēng】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fǔ】应当【dāng】立即采取措施【shī】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jiù】援和处置【zhì】工作,并立【lì】即向上一级人民政【zhèng】府报【bào】告,必要【yào】时可以越【yuè】级上【shàng】报,具备条【tiáo】件的,应当进行【háng】网络【luò】直【zhí】报或者自动【dòng】速报。

突【tū】发事件发【fā】生【shēng】地县级【jí】人民政府【fǔ】不能消除或者不【bú】能有效控制【zhì】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hài】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bào】告。上【shàng】级人民政府【fǔ】应当及时采取【qǔ】措【cuò】施【shī】,统一领导应急【jí】处置工作。

法律【lǜ】、行政【zhèng】法规规定由【yóu】国务【wù】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guǎn】理工作负责【zé】的【de】,从其【qí】规定;地【dì】方人【rén】民政府应【yīng】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事【shì】件【jiàn】涉及【jí】两个以【yǐ】上行政区【qū】域的,其应对【duì】管理工作由【yóu】有关行政【zhèng】区域共同的【de】上一级人民【mín】政府负责,或者由【yóu】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rén】民【mín】政府共【gòng】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zhèng】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jiàn】立信【xìn】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jī】制。根【gēn】据【jù】共同应对突【tū】发事件的需要,地【dì】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tóng】应对【duì】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shàng】人民政府是【shì】突发事件【jiàn】应【yīng】对管理工作的行政【zhèng】领导机关【guān】。

国务院【yuàn】在【zài】总理领【lǐng】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tè】别【bié】重大突发事件的应【yīng】对工作;根据【jù】实际需要,设立【lì】国家突发事件应【yīng】急指【zhǐ】挥机构,负责突发事【shì】件应【yīng】对工作;必【bì】要时【shí】,国务院可【kě】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dì】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mín】政府主要【yào】负责人、相【xiàng】关部门负责【zé】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dāng】地中国人民解放【fàng】军【jun1】、中国人【rén】民武装警【jǐng】察部队有【yǒu】关负责【zé】人【rén】等组成【chéng】的突【tū】发事件应急【jí】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fǔ】各有关部门和【hé】下【xià】级人民【mín】政【zhèng】府开展突发【fā】事件【jiàn】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zhǐ】挥机构,组织、协调、指【zhǐ】挥【huī】突发事件应对【duì】工作。

第二十【shí】条 突发事件应【yīng】急指挥机构【gòu】在突发事件【jiàn】应对过程中可以依【yī】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lìng】、措施。突发事件应【yīng】急指挥机构【gòu】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shè】立它的人民政府发【fā】布的决定【dìng】、命令、措【cuò】施具有同【tóng】等效【xiào】力,法律责【zé】任【rèn】由设立【lì】它的人民政府承【chéng】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jí】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mén】和卫生【shēng】健康、公安等有【yǒu】关【guān】部门应当在【zài】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hǎo】有关【guān】突发事【shì】件【jiàn】应对管理【lǐ】工作,并指导、协助【zhù】下【xià】级人民政【zhèng】府及其相应部门【mén】做【zuò】好【hǎo】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shí】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yīng】当明确专门工作【zuò】力量,负责【zé】突发【fā】事件【jiàn】应对有【yǒu】关工作。

居【jū】民委员会、村民【mín】委员【yuán】会依【yī】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fā】事件应对工作【zuò】。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d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fàng】军、中【zhōng】国人民武装【zhuāng】警察部队和民【mín】兵组织依照【zhào】本【běn】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háng】政法规、军事【shì】法【fǎ】规的规定以【yǐ】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mìng】令,参【cān】加突【tū】发事【shì】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èr】十五条 县级以【yǐ】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lì】的突【tū】发事件应【yīng】急指挥【huī】机构发布的有关【guān】突【tū】发事件应对的决【jué】定、命令、措施,应当【dāng】及时报本级人【rén】民代表大会【huì】常务委员【yuán】会备案;突【tū】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zuò】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mín】代表大会常务【wù】委员会【huì】作出专项【xiàng】工作【zuò】报告。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tǐ】应【yīng】急【jí】预案,组织制定【dìng】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jí】预【y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gēn】据【jù】各自的【de】职责和【hé】国务院相【xiàng】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jiā】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yù】案并报国【guó】务【wù】院备案。

地方各级人【rén】民【mín】政府和【h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yǒu】关【guān】法律、法【fǎ】规、规章【zhāng】、上级人民政府【fǔ】及其有【yǒu】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běn】地区、本【běn】部门的实【shí】际情况,制【zhì】定相应的突【tū】发【fā】事【shì】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务【wù】院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èr】十七条 县级【jí】以【yǐ】上人民政府应【yīng】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jiàn】应急【jí】预案体系建设,综【zōng】合协【xié】调应急预案衔【xián】接【jiē】工作,增【zēng】强有关应【yīng】急预案的衔接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应【yīng】急预案【àn】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tā】有关【guān】法【fǎ】律、法规的规定,针对【duì】突发事【shì】件的【de】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huì】危害,具【jù】体规定突发【fā】事件应对管【guǎn】理工作的组织指【zhǐ】挥【huī】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xù】、应急【jí】保【bǎo】障【zhàng】措施以及【jí】事后恢【huī】复【fù】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yīng】当【dāng】广【guǎng】泛听取有【yǒu】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yīng】急预案的【de】针对【duì】性和可操作性,并【bìng】根据实【shí】际需要、情势变【biàn】化、应急【jí】演【yǎn】练中发【fā】现的问题等及时对应急预案作出【chū】修订。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tiáo】 县【xiàn】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jiàn】应对工作【zuò】纳入国民【mín】经济和社会发展规【guī】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bù】门应当【dāng】制【zhì】定【dìng】突发事件应【yīng】急体系建设规【guī】划。

第三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yīng】当符合预防【fáng】、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yào】,统筹安排突发【fā】事件【jiàn】应【yīng】对【duì】工作所必需的设【shè】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hé】理确定应急【jí】避难【nán】、封闭隔离、紧急医【yī】疗救治【zhì】等场所【suǒ】,实现【xiàn】日常【cháng】使用和应急使用【yòng】的相互转换。

第三十一条 国【guó】务院应急管理【lǐ】部门会【huì】同卫生【shēng】健【jiàn】康、自然资【zī】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mén】统筹【chóu】、指导全国应急避难场【chǎng】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jiàn】立健全应急【jí】避难场所标准体系。县【xiàn】级以上地方【fāng】人民政【zhèng】府【fǔ】负责本行【háng】政区域内【nèi】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shè】和【hé】管理工作。

第三【sān】十【shí】二【èr】条 国家建立健【jiàn】全【quán】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tǐ】系,对【du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jìn】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减【jiǎn】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xiàn】度减【jiǎn】轻【qīng】突【tū】发事件的影响。

第三十【shí】三条 县级人民【mín】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yù】内容易【yì】引【yǐn】发【fā】自【zì】然灾害、事【shì】故灾难和【hé】公共【gòng】卫生事【shì】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gū】,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zé】令有关单位【wèi】采取安全防【fáng】范措施。

省级【jí】和【hé】设【shè】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qū】域内容【róng】易引【yǐn】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wēi】险【xiǎn】源、危险【xiǎn】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zǔ】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zé】令有关单【dān】位采取安【ān】全防范措施【shī】。

县级以上地方【fāng】人民政【zhèng】府应当根据情况【kuàng】变【biàn】化,及时调整危险源、危【wēi】险【xiǎn】区【qū】域的登记【jì】。登记的危【wēi】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应当按【àn】照国家【jiā】有关规【guī】定接入【rù】突发【fā】事件信【xìn】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sān】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zhèng】府【fǔ】及其【qí】有关部【bù】门、乡级人民【mín】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huì】、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diào】解处【chù】理可【kě】能引发社【shè】会安全【quán】事【shì】件的矛盾纠纷。

第【dì】三十五条 所有【yǒu】单位应当建立【lì】健全安全管理【lǐ】制【zhì】度,定【dìng】期开展【zhǎn】危险源【yuán】辨识评估,制【zhì】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单位【wèi】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chú】事故隐患;掌握并【bìng】及时处理【lǐ】本【běn】单【dān】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quán】事【shì】件的问题【tí】,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tài】扩【kuò】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tū】发【fā】事【shì】件和采取安【ān】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guī】定及时向所【suǒ】在地人民政府或【huò】者有关部【bù】门报【bào】告。

第三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gōng】单位【wèi】和【hé】易【yì】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fàng】射性物【wù】品【pǐn】等【děng】危【wēi】险【xiǎn】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shǐ】用单位,应当【dāng】制定具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shè】备和物资【zī】,并对【duì】生产经营场所、有【yǒu】危险【xiǎn】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jí】周边环境开展【zhǎn】隐患排查,及时【shí】采取措施管控风【fēng】险和消除隐患,防【fáng】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sān】十七【qī】条【tiáo】 公共交通【tōng】工具【jù】、公共【gòng】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chǎng】所的【de】经营单【dān】位【wèi】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zhì】定【dìng】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gōng】具【jù】和【hé】有关场所配备【bèi】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yuán】设备、设施,注【zhù】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míng】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yǒu】关【guān】单位应【yīng】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zhuāng】置和应急救【jiù】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liáng】好状【zhuàng】态,确保正常使用【yòng】。

第三【sān】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quán】突发事件应对【duì】管【guǎn】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mén】负有突发事【shì】件应对管理职【zhí】责的【de】工作人【rén】员以及居民委【wěi】员会【huì】、村【cūn】民委员会【huì】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培【péi】训。

第【d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shì】应急【jí】救援【yuán】的【de】综合性常备【bèi】骨【gǔ】干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wù】。县级以上人【rén】民政府有【yǒu】关部门可以【yǐ】根据实际【jì】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yuán】队伍【wǔ】。

县【xiàn】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nián】志愿者组成【chéng】的应急救援队伍。乡级人民政【zhèng】府、街【jiē】道办事处【chù】和有条件【jiàn】的居民【mín】委【wěi】员会、村民委【wěi】员会可以建立基层【céng】应急救【jiù】援队【duì】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jí】救援。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zhí】或者兼【jiān】职【zhí】应【yīng】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gǔ】励和支持社会力【lì】量【liàng】建立提【tí】供【gòng】社【shè】会【huì】化【huà】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jí】救援队【duì】伍。社会力量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fā】事件应【yīng】对工作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dǎo】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mín】政府、突发事【shì】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tǒng】一【yī】指【zhǐ】挥。

县【xiàn】级以上人【rén】民政府应当【dāng】推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yīng】急救【jiù】援队伍联合培训【xùn】、联【lián】合演练,提高合成【chéng】应急、协同应急的【de】能力。

第四十条 地方各【gè】级人【rén】民政府【fǔ】、县级【jí】以上人民【mín】政府有关部门【mén】、有关单位【wèi】应当为【wéi】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bèi】必要的防护装备和【hé】器材,防范和减少应【yīng】急【jí】救援人员【yuán】的【de】人身伤害风险。

专业【yè】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jù】备相应的身体【tǐ】条件【jiàn】、专业技能和心【xīn】理素质,取得【dé】国家规定的应急救【jiù】援【yuán】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jí】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yuàn】有关部门制【zhì】定【dìng】。

第四十【shí】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zhōng】国【guó】人【rén】民【mín】武装警察部队【duì】和民【mín】兵组织【zhī】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liàn】。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zhèng】府及其【qí】有关部门、乡【xiāng】级人民政【zhèng】府、街道办事【shì】处应当【dāng】组【zǔ】织开展面【miàn】向社会公众的应【yīng】急【jí】知【zhī】识宣传普及【jí】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mín】委员会、村【cūn】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shè】会组织应当根【gēn】据所【suǒ】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kāi】展【zhǎn】面向居民、村【cūn】民【mín】、职工【gōng】等的应急知识宣传普【pǔ】及【jí】活动和必【bì】要【yào】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dāng】把应急教育纳【nà】入【rù】教【jiāo】育教学计【jì】划,对学生及教职工【gōng】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yǎn】练,培养【yǎng】安全意识,提高【gāo】自救与【yǔ】互救能力。

教育【yù】主管部门应当对【duì】学校开展【zhǎn】应【yīng】急教育【yù】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管理等部【bù】门应当给予【yǔ】支持。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rén】民政【zhèng】府应当将突【tū】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jīng】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加强【qiáng】资金【jīn】管理,提【tí】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dì】四【sì】十五【wǔ】条【tiáo】 国家按照集中管理、统【tǒng】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zé】,建立健全应【yīng】急【jí】物资储备保【bǎo】障制【zhì】度,动态更新应急【jí】物资储【chǔ】备品种【zhǒng】目录,完善重要应【yīng】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gòu】、储【chǔ】备、调拨和紧【jǐn】急配送体系,促进安全应【yīng】急产业【yè】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国家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fā】展规划,由国务院发【fā】展改革部【bù】门会【huì】同【tóng】国务院【yuàn】有关部门拟订。国务院应急管理【lǐ】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dìng】应急【jí】物【wù】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并组织实施。应急物【wù】资储【chǔ】备规【guī】划应当【dāng】纳入国家【jiā】储备总体发展【zhǎn】规【guī】划。

第【d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fǔ】和突【tū】发【fā】事件【jiàn】易发、多【duō】发地区的县级【jí】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wù】资【zī】、生【shēng】活【huó】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dù】。

县【xiàn】级以上【shàng】地方人民政府应当【dāng】根【gēn】据本【běn】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突【tū】发事件应对工【gōng】作的【de】需要,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yè】签订协【xié】议【yì】,保障应【yīng】急救援【yuán】物【wù】资、生活必需【xū】品和应急【jí】处置装备的生【shēng】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根据协议,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mín】政府要求【qiú】,进行应急救【jiù】援物资、生【shēng】活【huó】必需品和应急处【chù】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guó】家有关【guān】产品质量的标【biāo】准和要求。

国家鼓励公民【mín】、法人【rén】和其他组【zǔ】织储备基本的【de】应急自救【jiù】物资和生活必【bì】需品【pǐn】。有【yǒu】关部门可以向社会【huì】公布相关物资【zī】、物品的储备【bèi】指南和建议清单。

第四十【shí】七条 国家建立【lì】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统筹铁路、公路、水运【yùn】、民航、邮【yóu】政、快递等运输和服务【wù】方式,制【zhì】定应急运【yùn】输【shū】保【bǎo】障方案,保障应急物资、装备【bèi】和人员及时【shí】运输。

县级以上地【dì】方人民政府和有【yǒu】关【guān】主管部门应当根据【jù】国【guó】家应急【jí】运输保障方案【àn】,结合本地区实【shí】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dào】和客货【huò】运枢纽畅通【tōng】。

国家【jiā】发挥社【shè】会力量【liàng】在应急运【yùn】输保障中的积【jī】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shū】保障,应【yīng】当【dāng】服从【cóng】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gòu】的统一指【zhǐ】挥。

第四十八条 国家【jiā】建立健全能源【yuán】应【yīng】急【jí】保障体系【xì】,提高【gāo】能源安【ān】全保障能力,确保受【shòu】突发事件【jiàn】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第四十【shí】九条 国家建立健【jiàn】全应【yīng】急通信、应急广播保【bǎo】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yīng】急广播系【xì】统建【jiàn】设,确【què】保突发【fā】事件应【yīng】对工作的通【tōng】信、广播安全畅通。

第【dì】五十条 国家建立【lì】健全【quán】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组织【zhī】开展突发【fā】事件中的医疗【liáo】救治【zhì】、卫生学调查处【chù】置和心【xīn】理【lǐ】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zuò】,有效控制和【hé】消除危害【hài】。

第五十一【yī】条 县级以上【shàng】人民政府应当加【jiā】强急救【jiù】医疗服【fú】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de】医疗救治【zhì】物资、设施【shī】设备和人【rén】员【yuán】,提【tí】高【gāo】医【yī】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gōng】民、法【fǎ】人【rén】和其他【tā】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duì】工作【zuò】提供物资【zī】、资金、技【jì】术支持和捐赠【zèng】。

接受捐【juān】赠的单位应当【dāng】及时公开【kāi】接受【shòu】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shǐ】用、管理【lǐ】情况【kuàng】,接受社【shè】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tiáo】 红十【shí】字会在【zài】突发事件中,应当对伤【shāng】病人【rén】员和其【qí】他【tā】受害者提供紧急【jí】救援和人道救助【zhù】,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zhǎn】与【yǔ】其职责相关的其他【tā】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dāng】给予红十字会支持【chí】和【hé】资助【zhù】,保障其依法参与【yǔ】应对突发事件。

慈善组织在发生重大【dà】突发事【shì】件时开展募【mù】捐和救助活【huó】动,应当在有关人民【mín】政府的统【tǒng】筹协【xié】调、有序引导下依法进行。有关人民政【zhèng】府应【yīng】当通过提供【gòng】必要的需【xū】求信息、政【zhèng】府【fǔ】购买【mǎi】服务等方【fāng】式,对慈善【shàn】组织参【cān】与应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慈善活动予以【yǐ】支持。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wèi】应当加强应【yīng】急救援资金、物资的管理,提高【gāo】使用效率。

任何【hé】单位和【hé】个人【rén】不得截留、挪【nuó】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yīng】急救援资【zī】金、物资。

第五十五条 国家【jiā】发【fā】展保险事业,建立政府支【zhī】持【chí】、社会力量参与、市【shì】场化运【yùn】作的巨灾风险保【bǎo】险体系,并【bìng】鼓励单位和【hé】个人参【cān】加保险。

第五【wǔ】十六条 国家加强应急管理【lǐ】基础科【kē】学、重点行【háng】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de】研究,加强【qiáng】互联【lián】网【wǎn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xiàn】代技【jì】术手【shǒu】段在突发事件应对【duì】工作中的应【yīng】用,鼓【gǔ】励、扶持有条件的教学【xué】科研【yán】机构、企业培养应【yīng】急【jí】管理人才和科【kē】技人才,研发、推广新技术、新材料【liào】、新设备和【hé】新工具【jù】,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néng】力。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jiàn】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huī】专业【yè】人【rén】员【yuán】在突发【fā】事【shì】件应对工作中的【de】作【zuò】用【yòng】。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xiàn】级以【yǐ】上人民政府及【jí】其有关部门应当根【gēn】据自然灾害【hài】、事故【gù】灾难和【hé】公共卫生【shēng】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lì】健【jiàn】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wán】善监测【cè】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què】定监测【cè】点【diǎn】,明确监测项目【mù】,提供必【bì】要的设备、设施,配【pèi】备专职或【huò】者兼职人员,对【du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jìn】行监测。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xià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huò】者确定【dìng】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xì】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shū】有关突发【fā】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rén】民政府【fǔ】及其有关部【bù】门、下级人【rén】民政府及【jí】其有关【guān】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wǎng】点和【hé】重【chóng】点企【qǐ】业的突发事件信【xìn】息系统实【shí】现互联【lián】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xìn】息共享【xiǎng】与情【qíng】报合作。

第【dì】六十条 县级【jí】以上【shàng】人民【mín】政府及其有【yǒu】关部【bù】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jìng】收集突发事件【jiàn】信息。

县【xiàn】级人民政府【fǔ】应当【dāng】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huì】和有关单位建【jiàn】立【lì】专职或【huò】者兼职信【xìn】息报告员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tā】组织发现发生【shēng】突发事件,或者发现【xiàn】可【kě】能发生突发事【shì】件【jiàn】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zài】地人民政【zhèng】府【fǔ】、有【yǒu】关主管部门【mén】或者指定的专【zhuān】业【yè】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dān】位应当按【àn】照规【guī】定立即核实【shí】处理,对于不属于其职【zhí】责的【de】,应当立即移送相关单【dān】位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gè】级人民政府应当【dāng】按【àn】照国【guó】家有【yǒu】关【guān】规定向上级【jí】人【rén】民政府报送【sòng】突发事件信息【x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guān】主管部门应当向【xiàng】本级人民政府相关【guān】部门【mén】通报突【tū】发【fā】事件信息【x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机构【gòu】、监【jiān】测网点和信息报告【gào】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rén】民政府及【jí】其有关主管【guǎn】部门报告【gào】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hé】人员报送、报【bào】告【gào】突发事件信息【xī】,应当做到及时、客【kè】观【guān】、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bào】,不得授意他人迟报【bào】、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tā】人报告【gào】。

第六十二条 县级【jí】以【yǐ】上地方【fāng】人民政府应【yīng】当【dāng】及【jí】时汇总分析突【tū】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bù】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néng】造【zào】成的影响进行评估【gū】;认【rèn】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fā】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rén】民政府报【bào】告,并【bìng】向上级【jí】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lín】或者【zhě】相【xiàng】关地区的【de】人民政府【fǔ】通报,及时采取预【yù】防【fáng】措【cuò】施【shī】。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yǐ】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hé】公共卫【wèi】生事件的【de】预【yù】警级别,按照突【tū】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zhǎn】势态和【hé】可能造成的【de】危害程【chéng】度分为一【yī】级【jí】、二级、三级和【hé】四级,分别【bié】用红色、橙色、黄色【sè】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dì】六十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gōng】共卫生事件即【jí】将发生或者【zhě】发生的可【kě】能【néng】性增大时,县级以上【shàng】地方人民政府应【yīng】当根据有关【guān】法【fǎ】律、行政法规和国务【wù】院【yuàn】规定的权【quán】限和程【chéng】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bào】,决【jué】定并【bìng】宣布有关地区进【jìn】入预【yù】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rén】民政府报告【gào】,必【bì】要【yào】时可以越级上报;具【jù】备条件【jiàn】的,应当进行网【wǎng】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wēi】害【hài】的毗邻【lín】或者相关【guān】地区的人民政府通【tōng】报。

发布警报【bào】应当明【míng】确预警类别、级别、起始【shǐ】时间、可能影响的【de】范围【wéi】、警示事项、应【yīng】当采【cǎi】取的措施、发布单【dān】位和【hé】发布时【shí】间等。

第六十【shí】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yù】警发布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shí】、准确【què】向【xiàng】社会发布突【tū】发事件预警信息【xī】。

广播、电视、报刊以【yǐ】及网【wǎng】络【luò】服务提供者【zhě】、电信运营【yíng】商【shāng】应当按照国【guó】家有关规【guī】定,建立突发【fā】事件【jiàn】预警信息快速发布【bù】通道,及时、准确、无【wú】偿播发或者刊载突发事【shì】件预警信息。

公共【gòng】场所和其他人员密【mì】集场【chǎng】所,应当指【zhǐ】定【dìng】专【zhuān】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jiàn】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gōng】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wéi】护,确保突发事【shì】件预警【jǐng】信息【xī】及【jí】时、准确接收和【hé】传播。

第六十六【liù】条 发布三级【jí】、四级警【jǐng】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yǐ】上地【dì】方人民政府应当【dāng】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de】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wēi】害,采【cǎi】取下列措【cuò】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èr】)责【zé】令有关部门【mén】、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zé】的【de】人【rén】员及时收【shōu】集、报告有关信息,向【xiàng】社会公【gōng】布反映突发【fā】事件信息【xī】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fā】展情况的监测【cè】、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jī】构【gòu】、专【zhuān】业技术【shù】人员、有关专家学【xué】者,随【suí】时对突发【fā】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gū】,预测发生突【tū】发事【shì】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kě】能发【fā】生的突【tū】发事件的【de】级别;

(四【sì】)定时向社会发【fā】布与公众有关【guān】的突发事件【jiàn】预测信【xìn】息和分析【xī】评估结果【guǒ】,并对相【xiàng】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jìn】行管理;

(五)及时【shí】按照【zhào】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tū】发【fā】事件危【wēi】害【hài】的【de】警【jǐng】告,宣【xuān】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huà】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条【tiáo】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xuān】布进入【rù】预警期后,县级【jí】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cǎi】取本【běn】法第六十六条【tiáo】规定【dìng】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shēng】的突发事件的特【tè】点和【hé】可能造成【chéng】的危害,采取下列【liè】一【yī】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zé】令应急救援队伍、负【fù】有特【tè】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yuán】后备人【rén】员【yuán】做好参加应急救援【yuán】和【hé】处置【zhì】工【gōng】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jí】救援【yuán】所需物【wù】资、设备、工具【jù】,准备应急【jí】设施和【hé】应急【jí】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liáo】救治等【děng】场所,并确保【bǎo】其处于良好状态、随【suí】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jiā】强对重点单【dān】位、重要【yào】部【bù】位【wèi】和重要基【jī】础设【shè】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cǎi】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pái】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bō】电视、气【qì】象【xiàng】等公【gōng】共设【shè】施的安【ān】全【quán】和正常运【yùn】行;

(五)及时【shí】向社【shè】会发【fā】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shī】避免或者【zhě】减轻危害【hài】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yí】、疏散或者【zhě】撤离易【yì】受突【tū】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zhì】,转移重要财产【chǎn】;

(七【qī】)关闭或【huò】者限【xiàn】制使用易受突【tū】发事件危【wēi】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zhì】危【wēi】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huó】动【dòng】;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dì】六十八条 发布警报,宣布【bù】进【jìn】入【rù】预警期后,县【xiàn】级以上人民政府【fǔ】应【yīng】当对重【chóng】要【yào】商品和服务【wù】市【shì】场情况加强监测,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保障供应、稳定市场。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guó】价格【gé】法》等有关法【fǎ】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duì】即将发【fā】生【shēng】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jiàn】,县【xiàn】级以【yǐ】上地方人【rén】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dìng】向上【shàng】一级人【rén】民政府及其有关主【zhǔ】管部门报【bào】告【gào】,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jiàn】的,应当进行【háng】网【wǎng】络【luò】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第七十条【tiáo】 发布【bù】突发事件警报的【de】人民【mín】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zhào】有【yǒu】关规【guī】定适时调整预【yù】警级别并重【chóng】新发布。

有【yǒu】事【shì】实证明【míng】不可【kě】能发【fā】生【shēng】突【tū】发【fā】事件【jiàn】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de】,发布【bù】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dāng】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yīng】级别,按照突发【fā】事件的性质、特点、可【kě】能造成的【de】危害程度和影响【xiǎng】范围等因【yīn】素分为一级、二【èr】级【jí】、三级和四级【jí】,一级【jí】为最高级别。

突【tū】发【fā】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huá】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de】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mín】政府及【jí】其【qí】有关部【bù】门【mén】应当在突发事件应【yīng】急预案中确定应急【jí】响【xiǎng】应级别。

第七十二条 突发【fā】事件【jiàn】发生后,履行统一【yī】领导【dǎo】职责【zé】或者组织处置突【tū】发事【shì】件的人民政府应【yīng】当针对其性【xìng】质、特点、危害【hài】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lì】即启【qǐ】动应【yīng】急响应,组【zǔ】织【zhī】有【yǒu】关部【bù】门,调【diào】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shè】会力量,依照法律、法【fǎ】规、规章和应【yīng】急预案的规定,采取【qǔ】应急处置措【cuò】施,并向上级人【rén】民政【zhèng】府报告;必【bì】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chù】置与救援,统一【yī】指挥进入突发事【shì】件现场的单位【wèi】和个人。

启【qǐ】动【dòng】应急【jí】响应,应当明确【què】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jí】处置【zhì】措施等。

履行【háng】统一领导职责【zé】或者组织处【chù】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fú】务【wù】组织和志【zhì】愿【yuàn】者【zhě】等社会力量及时【shí】有序参【cān】与应急处置与【yǔ】救援工作。

第七十【shí】三条 自然【rán】灾【zāi】害、事故灾难或者公【gōng】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lǚ】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mín】政府应【yīng】当【dāng】采取下列一项或者【zhě】多【duō】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zǔ】织【zhī】营救和救治受害【hài】人员【yuán】,转【zhuǎn】移、疏散、撤离并妥善【shàn】安置受到威胁的【de】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shī】;

(二)迅速控制危【wēi】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fēng】锁危【wēi】险场所,划定警戒【jiè】区,实行交通管【guǎn】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bì】管理以【yǐ】及【jí】其他【tā】控制措施;

(三【sān】)立即抢修被损坏【huài】的【de】交通、通信、供水、排【pái】水、供电【diàn】、供气、供热【rè】、医疗卫生、广播【bō】电视、气象等【děng】公共设施,向受到【dào】危害的【de】人员提供避难场【chǎng】所和生活必【bì】需【xū】品,实施【shī】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tā】保障措施;

(四)禁止【zhǐ】或【huò】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zhě】限制使【shǐ】用有【yǒu】关【guān】场所【suǒ】,中止人员密【mì】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dǎo】致【zhì】危【wēi】害扩大的【de】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qǔ】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zhì】的财政预备【bèi】费和储备的应急【jí】救【jiù】援【yuán】物资【zī】,必要时【shí】调用其他急需物资【zī】、设备、设【shè】施、工具【jù】;

(六)组织公【gōng】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cān】加应急救援和【hé】处置工作【zuò】,要求具【jù】有特定专长【zhǎng】的人【rén】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fǎ】从严惩处囤积居奇【qí】、哄抬价格、牟取暴【bào】利、制假售【shòu】假等扰【rǎo】乱市场秩序【xù】的行为,维【wéi】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chéng】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chù】置【zhì】工作等扰乱【luàn】社会秩序的行【háng】为,维护社【shè】会治安;

(十)开【kāi】展生态环境应急监【jiān】测,保【bǎo】护集中【zhōng】式饮用【yòng】水水源地【dì】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wù】;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tiáo】 社会安全事件发【fā】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fǔ】应当立即启【qǐ】动应急响应,组织有【yǒu】关部【bù】门【mén】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diǎn】,依照有关法律、行政【zhèng】法规和国家【jiā】其他有关【guān】规【guī】定【dìng】,采取下列【liè】一项【xiàng】或者多项应急处【chù】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shǐ】用器械【xiè】相互对抗或者【zhě】以暴力【lì】行为【wéi】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tuǒ】善解决现场【chǎng】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fā】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jiàn】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shè】施以及燃料、燃气【qì】、电力【lì】、水的【de】供应进行【háng】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lù】,查【chá】验【yàn】现场人员的【de】身份证件,限制有【yǒu】关【guān】公共场所【suǒ】内的活动;

(四)加【jiā】强对易受【shòu】冲击的【de】核心机【jī】关和单位的警【jǐng】卫,在国【guó】家机关、军事【shì】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shì】台【tái】、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jìn】设置临时【shí】警戒线【xiàn】;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yǐng】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háng】时,国务院或者【zhě】国务院【yuàn】授权的有关【guān】主【zhǔ】管部门可以采【cǎi】取保障、控【kòng】制等必要的应【yīng】急措施,保【bǎo】障人民群【qún】众的基【jī】本生活需要,最【zuì】大【dà】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yǐng】响。

第七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zé】或者组织处【chù】置突发事【shì】件的人【rén】民政【zhèng】府及其有关部门【mén】,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chǎng】地、交通【tōng】工【gōng】具和【hé】其他物【wù】资,请求其他地方【fāng】人民政府及【jí】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jì】术支【zhī】援,要【yào】求生产、供应生【shēng】活必需【xū】品和【hé】应急【jí】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gěi】,要求提【tí】供【gòng】医疗【liáo】、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zǔ】织【zhī】提供【gòng】相应的【de】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zǔ】织处【chù】置突发事件的【de】人民【mín】政府和有关主管部【bù】门【mén】,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xiān】运【yùn】送处置突【tū】发【fā】事件所【suǒ】需物【wù】资、设备、工具【jù】、应急救援人员【yuán】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de】人员。

履行统一领导【dǎo】职责或者【zhě】组织处置突发【fā】事件的人民政府及【jí】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受突发事件【jiàn】影【yǐng】响【xiǎng】无人【rén】照料的无【wú】民事行【háng】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wéi】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建立健全联【lián】系【xì】帮扶【fú】应【yīng】急救援人员家庭制【zhì】度【dù】,帮【bāng】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十七条【tiáo】 突发事件【jiàn】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cūn】民【mín】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dìng】、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zhòng】开展自救【jiù】与互救,协【xié】助维【wéi】护社【shè】会【huì】秩【zhì】序【xù】;情况紧急的【de】,应当立即组织【zhī】群【qún】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第七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zāi】害危害【hài】或【huò】者发【fā】生事【shì】故灾难【nán】、公【gōng】共卫【wèi】生【shēng】事【shì】件的单位,应【yīng】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yīng】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yuán】,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míng】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cǎi】取【qǔ】其【qí】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yào】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rén】民【mín】政府【fǔ】报告;对【duì】因本单位的问【wèn】题引【yǐn】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shè】会安全【quán】事件,有关【guān】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sù】派出【chū】负责【zé】人赶赴现场【chǎng】开展劝【quàn】解、疏导工【gōng】作。

突发事【shì】件发生地【dì】的其他单位【wèi】应【yīng】当服从人民政府【fǔ】发布的【de】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jí】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yīng】急【jí】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cān】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yuán】和【hé】处置工作【zuò】。

第七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de】个人应当依【yī】法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huì】、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shǔ】单位【wèi】的指挥和安【ān】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qǔ】的应急处置措【cuò】施,积【jī】极【jí】参加应【yīng】急救援工作,协助维【wéi】护社会秩序【xù】。

第八十条 国家支【zhī】持城乡社【shè】区【qū】组织健全应急工【gōng】作机制,强化城乡社【shè】区综合服务【wù】设【shè】施和信息平台应急功【gōng】能,加【jiā】强与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数【shù】据共【gòng】享【xiǎng】,增强突发事【shì】件应急处置中保障群众基本【běn】生活和【hé】服务群众【zhòng】能力。

第【dì】八十一【yī】条 国家采【cǎi】取措施【shī】,加强心理健康服【fú】务【wù】体【tǐ】系和【hé】人才队【duì】伍建设【shè】,支持引导【dǎo】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shòu】突发事【shì】件【jiàn】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xīn】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xīn】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zhěn】治等【děng】心理援助工作。

第八十二条【tiáo】 对【duì】于突发事件遇难人【rén】员的【de】遗体,应当【dāng】按照法【fǎ】律和【hé】国家有【yǒu】关【guān】规定,科学【xué】规范【fàn】处置,加强卫生防疫,维护逝【shì】者尊严。对【duì】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十三条【tiáo】 县级以上【shàng】人民政府及其有【yǒu】关【guān】部【bù】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zài】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xū】的范围和限度内【nèi】,可以【yǐ】要求公民、法人和【hé】其【qí】他组【zǔ】织【zhī】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的信【xìn】息【xī】。公民【mín】、法【fǎ】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yǔ】以提供,法律另【lìng】有规定的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获【huò】取【qǔ】的【de】相关信【xìn】息【xī】,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hé】通信【xìn】秘密。

第八十四条 在突【tū】发事件【jiàn】应急【jí】处置【zhì】中,有【yǒu】关单【dān】位和个人【rén】因依照【zhào】本【běn】法规定配合突发事件【jiàn】应对【duì】工作【zu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guī】定的【de】程序和方式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fǎ】收【shōu】集、使用、加工、传输他【tā】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mài】、提供【gòng】或者公【gōng】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八十五条【tiáo】 因依法【fǎ】履行突【tū】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或【huò】者义务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duì】,并【bìng】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yīn】依法作为【wéi】证据使用或者【zhě】调【diào】查【chá】评估【gū】需要留存【cún】或者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zhào】规定进行【háng】合法性、必要【yào】性、安全【quán】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chù】理【lǐ】措施【shī】,严格依法【fǎ】使用。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dì】八【bā】十【shí】六条 突发事件【jiàn】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zhì】或者消除后【hòu】,履行统一领导职责【zé】或者组【zǔ】织处【chù】置【zhì】突发事件的【de】人民政府应当宣【xuān】布【bù】解【jiě】除应急【jí】响应,停止执行【háng】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zhǐ】发生自【zì】然【rán】灾害、事故【gù】灾难、公共卫【wèi】生事件的次【cì】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ān】全事件,组织受影响地区【qū】尽【jìn】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d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shù】后【hòu】,履行统一领导职【zhí】责的人【rén】民政府应【yīng】当【dāng】立即组【zǔ】织对突发事件【jiàn】造【zào】成【chéng】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píng】估,制【zhì】定恢复重建计【jì】划,并【bìng】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tū】发事件【jiàn】影响地【dì】区的人民政府应【yīng】当及时组【zǔ】织和协调应急管理、卫【wèi】生【shēng】健康、公安、交【jiāo】通【tōng】、铁路【lù】、民【mín】航、邮政【zhèng】、电【diàn】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lì】、能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bù】门恢复社会【huì】秩序,尽【jìn】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shuǐ】、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wèi】生、水利、广播【bō】电视等公共设施。

第八十八条 受【shòu】突发【fā】事件影【yǐng】响地区的人【rén】民政府开展恢【huī】复重建【jiàn】工作需要上一【yī】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yī】级人民政府提出请【qǐng】求【qiú】。上一【yī】级人民政府【fǔ】应当根据受【shòu】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shí】际情况【kuàng】,提供资金【jīn】、物【wù】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dì】区和有关【guān】方面【miàn】提供资金【jīn】、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八十九条【tiáo】 国【guó】务院根据受【shòu】突发事件影响地【dì】区遭受损失【shī】的情况,制【zhì】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háng】业【yè】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tū】发事件影响【xiǎng】地【dì】区的人【rén】民政府【fǔ】应当根据【jù】本地【dì】区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qíng】况,制定【dìng】救【jiù】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hòu】工作计划并组【zǔ】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fā】的【de】矛盾纠纷【fēn】。

第九【jiǔ】十条【tiáo】 公民参加【jiā】应急救【jiù】援工作或【huò】者协助维护社会【huì】秩序期间,其【qí】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gōng】资待遇和福利【lì】不变,并【bìng】可以按照规定给予【yǔ】相应补助。

第九【jiǔ】十【shí】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zhèng】府对在应【yīng】急救援工【gōng】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dài】遇、抚【fǔ】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组织做【zuò】好应急救【jiù】援工作【zuò】中致病人员的医【yī】疗救【jiù】治工作。

第【dì】九十二【èr】条 履【lǚ】行【háng】统一领导职责的【de】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jiàn】应对工作结束【shù】后【hòu】,应当及【jí】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shì】件应急【jí】处置工作的【de】经验教训【xùn】,制【zhì】定改【gǎi】进措【cuò】施,并向上一级人【rén】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九十【shí】三【sān】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guān】资金、物资的筹集、管【guǎn】理、分配、拨付和使用等【děng】情况【kuàng】,应当【dāng】依法接受【shòu】审【shěn】计机关【guān】的审计监【jiān】督。

第九十四条 国家档【dàng】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yīng】对【duì】工【gōng】作相关档案【àn】收集、整理、保护、利【lì】用工作【zuò】机制。突发事【shì】件应对工作中形【xíng】成的材料【liào】,应当按照国家【jiā】规定【dìng】归档,并向相关【guān】档案馆移交【jiāo】。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jí】人【rén】民政【zhèng】府和县级以上【shàng】人民【mín】政府有关部门违【wéi】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zhě】不【bú】正确履行法定【dìng】职责的,由其上级【jí】行【háng】政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机【jī】关综合考虑突【tū】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wéi】人过错【cuò】等因素,对负有责任【rèn】的领【lǐng】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rén】员【yuán】依【yī】法给予处分【fèn】:

(一)未按照【zhào】规定采取预防【fáng】措施,导致发生【shēng】突发事件,或【huò】者未采【cǎi】取必要的防范措施【shī】,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èr】)迟【chí】报、谎报【bào】、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tā】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ài】他人报告【gào】有关突发事件【jiàn】的信息【xī】,或【huò】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jiǎ】信息,造成【chéng】后【hòu】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发【fā】布【bù】突发事件【jiàn】警报【bào】、采取预警【jǐng】期的措施,导致【zhì】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zhào】规定及时采【cǎi】取措施【shī】处置突发事【shì】件【jiàn】或者处【chù】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应对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

(六)不服从【cóng】上【shàng】级人民【mín】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gōng】作的统一【yī】领导、指挥和协调【diào】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九【jiǔ】)不及时归还征用【yòng】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huò】者对被【bèi】征用财产的单【dān】位和个【gè】人不按照规【guī】定给予补【bǔ】偿的。

第【dì】九【jiǔ】十六条【tiáo】 有关【guān】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zé】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tíng】产停业【yè】,暂扣【kòu】或者吊销许可证【zhèng】件,并处五万元以【yǐ】上二十【shí】万元【yuán】以【yǐ】下的罚【fá】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chù】二十万【wàn】元以上一【yī】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èr】)未及时【shí】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fā】突发事件【jiàn】的隐【yǐn】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zuò】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yīng】急【jí】设【shè】备【bèi】、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zuò】,导致发生较大【dà】以【yǐ】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fā】事件【jiàn】发生【shēng】后,不及时组织【zhī】开展应急【jí】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shí】七条 违反本【běn】法规定【dìng】,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shì】件的虚假信息【xī】,或者明知【zhī】是有关【guān】突发事件的【de】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zé】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tíng】其【qí】业务【wù】活动或【huò】者吊销其许可证件;负有直【zhí】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de】,还应当依【yī】法【fǎ】给予【yǔ】处分。

第九十【shí】八条 单【dān】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guī】定,不服从所在地人【rén】民政【zhèng】府及其有【yǒu】关【guān】部门依法发【fā】布的决定、命令或者【zhě】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yán】重【chóng】后果的,依【yī】法给予行政处罚;负有【yǒu】直接责【zé】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de】,还应当依法【fǎ】给予处【chù】分。

第九十【shí】九条 单位或者【zhě】个人违反【fǎn】本法第八【bā】十四条、第八十五【wǔ】条关于个【gè】人信息【xī】保护【hù】规定的,由主【zhǔ】管部门依照有关【guān】法律规定给予【yǔ】处罚。

第【dì】一百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běn】法规定,导【dǎo】致突发【fā】事件【jiàn】发【fā】生或【huò】者危害扩大,造成人身【shēn】、财产或【huò】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shì】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le】使本人或【huò】者【zhě】他人的人身、财【cái】产免受正在发生【shēng】的危险而采【cǎi】取【qǔ】避【bì】险措施的,依【yī】照《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xiǎn】的规定处【chù】理【lǐ】。

第一【yī】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wéi】反治安管理行为的【de】,依法给予治安【ān】管【guǎn】理【lǐ】处罚;构成【chéng】犯罪【zuì】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bǎi】零三条 发生特【tè】别重大突发【fā】事件【jiàn】,对人【rén】民生命【mìng】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gōng】共安全【quán】、生态【tài】环境安全【quán】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chóng】大威胁,采取本法【fǎ】和其他【t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dìng】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zhì】、减轻其严【yán】重社【shè】会【huì】危害【hài】,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de】,由全【quán】国人民代表【biǎo】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tā】有【yǒu】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jí】状态期【qī】间采取的【de】非常【cháng】措【cuò】施,依照有关法律【lǜ】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guó】人民代表大会常【cháng】务委员会另行规定【dìng】。

第一百【bǎi】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guó】领【lǐng】域外发【fā】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néng】造【zào】成中华人【rén】民【mín】共【gòng】和国公民、法【fǎ】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亡、财产损【sǔn】失的,由国【guó】务院外交部门【mén】会同国务院其他【tā】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mín】政府,按【àn】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对工作。

第一百零【líng】五条 在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境内【nèi】的外国人、无国籍人【rén】应当遵守本法,服从【cóng】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mén】依法发【fā】布的决定、命令【lìng】,并配合【hé】其【qí】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9-21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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