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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荐读 | 《剑桥法律实证主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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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荐读 | 《剑桥法律实证主义指南》-第1张-游戏相关-泓泰

前言:

此时各位老【lǎo】铁们对“弗雷【léi】德里克·肖尔”可能比较【jiào】讲究,咱们都需【xū】要分析一些“弗雷【léi】德里克·肖尔”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biān】在网摘上汇集了一些对于【yú】“弗雷德里克·肖尔””的相关资【zī】讯【xùn】,希望朋友们能【néng】喜【xǐ】欢,看官们【men】快快来了解【jiě】一下吧【ba】!
在法哲学【xué】的核心议题【tí】上,长久以来存在【zài】着【zhe】法律实【shí】证主义与自然【rán】法理论/非实证主义这两个阵营间的对立。究竟什么是“法律实证【zhèng】主义”?本书尝【cháng】试从多个维度刻画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chǔ】理论、地域【yù】传统、代表人物、主要准【zhǔn】则、规范性与【yǔ】价值,以及它【tā】引发的批【pī】评。本书作者来自不【bú】同【tóng】的理【lǐ】论传统和学【xué】说立场,他们既关【guān】注了法【fǎ】律与【yǔ】国家、道德【dé】、规范、裁判【pàn】等关【guān】系【xì】问题,也探讨了法律的功【gōng】能、法治的观念【niàn】、守【shǒu】法义务等一般问题【tí】,对于“法律【lǜ】实证【zhèng】主【zhǔ】义”秉持不同的理解和立场【chǎng】,由此【cǐ】呈【chéng】现出【chū】这一【yī】指称的丰富内涵和多样化面【miàn】孔。
——编辑推荐


《剑桥法律实证主义指南》[瑞典]托尔本·斯巴克、帕特里夏·明杜斯 编雷磊 等译
ISBN 978-7-100-22760-5定价:248.00元
商务印书馆2023年11月版

追踪最新理论动态、把握法律实证主义概貌的学术佳作





内容简介



这本厚达【dá】800多页的【de】《剑桥【qiáo】法【fǎ】律实证主义指南》可以让我们全面而深入地了【le】解法律实证主义的概念、理论发展【zhǎn】脉【mò】络和当下的主【zhǔ】要学【xué】术争论。本【běn】书【shū】从以下几个【gè】方面【miàn】展开论述:1. 法【fǎ】律实证主义的类型:法律实证主义【yì】是描述性实【shí】证主义、规范性实证主义、理论【lùn】实证主【zhǔ】义、意【yì】识形态实证主【zhǔ】义还【hái】是方【fāng】法论实证主【zhǔ】义【yì】?2. 法律实证主义【yì】地理上的不【bú】同【tóng】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在英国、法国【guó】、德国【guó】与意大利有着不同的思想起源和发展过程。3. 法【fǎ】律实证主义的核【hé】心人物:都有【yǒu】哪【nǎ】些【xiē】著名法律实证主【zhǔ】义者?这些法律实证主【zhǔ】义【yì】者各自提出了什【shí】么版本【běn】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在【zài】何种意义【yì】上,他们可以被称为法律实证【zhèng】主义者?4. 法律实证主义的【de】基本准则:法律实证主义有三大公认的命题——社会【huì】事实命题【tí】、分离【lí】命【mìng】题和社会实效【xiào】命题。5. 法【fǎ】律【lǜ】实证【zhèng】主义的批判:对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历久弥新的【de】批判是【shì】,它无法解释法的【de】规范性;一个与此【cǐ】相关的问题是,法律实证主义者是【shì】否必须是道德虚无主义或【huò】者非认【rèn】知主义者?6. 法律实【shí】证主【zhǔ】义的批判者:拉德布【bù】鲁赫、富勒、德沃【wò】金【jīn】、菲【fēi】尼斯和阿列克西等著名【míng】法哲学家都对【duì】法律【lǜ】实证主义提【tí】出了哪些批【pī】判?

目录(滑动阅读)


作者简介

致谢

第一章 导论

托尔本·斯巴克、帕特里夏·明杜斯

第一节 法律是什么?第二节 各章的内容


第一部分 基础


第二章 实证主义、现实主义与法的来源

莱斯利·格林第一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根本主张第二节 根本性主张的后果第三节 不确定性与现实主义第四节 法律现实主义与实证主义第五节 许可性的法律来源第六节 取代法理学?第七节 结论


第三章 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

弗雷德里克·肖尔

第一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各种类型第二节 描述性分析的评价性维度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第四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规范性理由第五节 结论


第四章 作为现实主义法律理论的法律实证主义

布莱恩·莱特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现实主义第三节 美国与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第四节 哈特对法律现实主义的错误批判第五节 现实主义、实证主义与拉兹的权威论证


第二部分 历史


第五章 德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

斯蒂芬·基斯特

第一节 关于德国法律实证主义的两个命题第二节 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第三节 20世纪前叶的法律实证主义第四节 二战以后的法律实证主义第五节 留下了什么


第六章 法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

米歇尔·特洛佩尔

第一节 一种异质的传统第二节 注释学派第三节 社会实证主义与狄骥第四节 卡雷·德·马尔贝格第五节 维希时期的学者第六节 分析实证主义


第七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意大利传统

里卡尔多·瓜斯蒂尼

第一节 一种共同态度第二节 作为话语的法律第三节 对分析法律实证主义的贡献第四节 一些重要的区分第五节 另一种区分第六节 斯卡尔佩利的法律实证主义第七节 之后的论辩第八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危机”第九节 费拉乔利的实证主义第十节 论乔瓦尼·塔雷洛第十一节 论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对立第十二节 论当代法律实证主义


第八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英国传统

杰拉德·J.波斯特玛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当代实证主义第三节 源头第四节 17世纪的英格兰法理学第五节 英格兰法理学的转型第六节 奥斯丁主义者及其批判者第七节 重铸实证主义第八节 结论


第三部分 核心人物


第九章 杰里米·边沁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起源

菲利普·斯科菲尔德

第一节 哈特与边沁第二节 说明性与审查性法理学第三节 普遍说明性法理学第四节 普遍说明性法理学的钥匙第五节 道德中立性


第十章 约翰·奥斯丁

迈克尔·罗班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奥斯丁的命令理论第三节 主权者与服从习惯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第五节 法律推理与法官造法


第十一章 事实的规范力:格奥尔格·耶利内克

反思性法律实证主义的现象学理论

延斯·克斯滕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维也纳和海德堡第三节 法学判断的批判第四节 一般国家学第五节 社会学视角和法学视角第六节 结论


第十二章 凯尔森的非还原论实证主义

米切尔·S.格林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本体论,而非实践理性第三节 为何是非还原论?第四节 凯尔森的新康德主义


第十三章 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

马修·H.克莱默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拒绝法律命令理论第三节 哈特法理学的构成要素第四节 分离命题第五节 自然法的最小内容


第十四章 从萨维尼到语言分析:博比奥眼中的

法律实证主义

皮耶路易吉·恰索尼

第一节 博比奥与法律实证主义:一种复杂的姿态第二节 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家第三节 法律科学的理论家


第十五章 约瑟夫·拉兹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

布莱恩·H.比克斯

第一节 导论第二节 来源命题第三节 支持性论证第四节 回应第五节 结论


第十六章 布柳金的分析法律实证主义

玛利亚·克里斯蒂娜·雷东多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布柳金在当代哲学语境中的位置第三节 布柳金在一般法理论语境中的位置第四节 布柳金的分析法律实证主义:核心的方法论命题第五节 布柳金的分析法律实证主义:若干实质性观点


第四部分 主要准则


第十七章 社会—实践法律实证主义与规范性命题

斯特凡诺·贝尔蒂亚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社会—实践法律实证主义:核心观点第三节 社会—实践法律实证主义的规范性命题之范围第四节 结论


第十八章 社会事实与法律事实:休谟断头台的危险

托马斯·吉兹伯特-斯图德尼基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第三节 承认规则与规则的实践理论第四节 社会事实命题与休谟断头台第五节 形而上学依赖的诸种类型第六节 结论


第十九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范围:解释还是效力

托尔本·斯巴克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法律实证主义第三节 法律思想中的两个层面第四节 社会命题:命题与范围(一)第五节 社会命题:命题与范围(二)第六节 两个困难:道德的客观性与权力分离第七节 理论分歧第八节 存在与解释第九节 意义


第二十章 什么是法律以及什么被算作法律?

——语境中的分离命题

安德瑞·马默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法律性的形而上基础第三节 来源与价值的两分第四节 一个还原论的说明第五节 包容问题


第二十一章 包容性实证主义的起源

W.J.瓦卢乔

第一节 法律实证主义第二节 德沃金的挑战第三节 实证主义者的回击第四节 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法的权威性本质第五节 宪法性权利与指向性权力


第二十二章 法律实证主义实效命题的糟糕影响

布莱恩·Z.塔玛纳哈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服从问题为何产生第三节 法律与社会行为之间的系统性裂缝第四节 历时性存在与共时性共存第五节 实效对于法律概念的影响第六节 服从意味着什么第七节 并不立基于指引或服从的实效第八节 多样性与变迁性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启示


第二十三章 法律实证主义中的语义命题

迈克尔·S.格林

第一节 导论第二节 第一个问题:语义命题推导自社会命题吗?第三节 第二个问题:法律陈述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语义命题?第四节 结论


第五部分 规范性与价值


第二十四章 法律实证主义与元伦理学

凯文·托

第一节 三个问题第二节 双重义务假设第三节 元伦理学第四节 法律实证主义向何处去?第五节 接受规则第六节 接受与同情之理解第七节 规制与评价第八节 可能的影响?第九节 结论


第二十五章 法律的规范性

布莱恩·H.比克斯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假设与任务第三节 回应第四节 结论


第二十六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意大利之路:费拉乔利

的保障主义

J.J.莫尔索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可分离命题第三节 宪制民主与法律效力第四节 保障的宪制主义与权利的宪制主义第五节 结语


第六部分 批判


第二十七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实证主义

的批判

马丁·博罗夫斯基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历史分期第三节 转向抑或连续?第四节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非实证主义第五节 拉德布鲁赫直至1932年的法哲学中的非实证主义第六节 拉德布鲁赫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明确批评第七节 实证主义神话第八节 结论


第二十八章 良善秩序与可行的安排:朗·富勒对法

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肯尼斯·温斯顿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事实与价值第三节 实证主义与(社会)科学第四节 社会工程对照社会建筑第五节 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第六节 实证主义者连根拔起第七节 法律人知道什么第八节 践行非实证主义


第二十九章 德沃金对哈特实证主义的批评

丹尼斯·M.帕特森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一般法理学和哲学第三节 规则模式第四节 理论分歧第五节 结论


第三十章 追踪菲尼斯对哈特内在观点的批评:

稳定性与法律中人类行动的“意旨”

维罗妮卡·罗德里格兹-布兰科

第一节 导言第二节 “看到行动的要旨”与意向行动理论第三节 拯救法律的概念:菲尼斯以实践理性为核心事例的辩护第四节 结论


第三十一章 阿列克西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扬·希克曼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阿列克西的非实证主义第三节 讨论第四节 结论


第三十二章 马克·格林伯格论法律实证主义

芭芭拉·鲍姆·莱文布克

第一节 定位格林伯格第二节 反思格林伯格的先验性论证第三节 道德影响理论第四节 道德影响理论的代价


第三十三章 实证主义与极权主义

大卫·戴岑豪斯

第一节 引言第二节 富勒:“实证主义”的陪衬 第三节 哈特论拉德布鲁赫第四节 哈特的自然法理论第五节 结论


索引

译后记



作译者简介



本书编者之一托【tuō】尔【ěr】本·斯巴克【kè】(Torben Spaak),系瑞典斯德哥尔摩大【dà】学法学【xué】系教授;另【lìng】一位编者帕特【tè】里夏·明杜斯(Patricia Mindus),系瑞【ruì】典乌普萨拉大【dà】学【xué】哲学系教授。本书【shū】领【lǐng】衔译者雷【léi】磊,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yuàn】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dì】十届全【quán】国杰出青【qīng】年法学家、国【guó】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jiān】人才【cái】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xué】者奖励计划”特【tè】聘【pìn】教授、中国政【zhèng】法大【dà】学“钱【qián】端【duān】升学者”;兼任中国法学【xué】会法理学【xué】研究会【huì】常务理事【shì】、中国法学【xué】会立法学【xué】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xué】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理事、中国【guó】逻【luó】辑学会法【fǎ】律逻辑专【zhuān】业委员【yuán】会【huì】副会长【zhǎng】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近120篇。代【dài】表【biǎo】性著【zhe】作有【yǒu】《规范、逻【luó】辑与【yǔ】法律【lǜ】论证》《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法的渊源”意味着什【shí】么?》《法理学【xué】的疆界》等;代【dài】表性译作有《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法律推理【lǐ】新论【lùn】》《法律逻辑》《正确法:法伦理学【xué】基【jī】础》等。主【zhǔ】要研究领【lǐng】域为法哲学、法理【lǐ】论、法律逻辑等。



译后记


译事起于【yú】机缘。2021年【nián】8月,有微信公【gōng】众号推送了【le】剑桥大学出【chū】版社刚刚出版的《剑桥法律实【shí】证【zhèng】主义【yì】指【zhǐ】南》。我在朋友【yǒu】圈转发后【hòu】,商务【wù】印书馆相关【guān】负责人【rén】联系告知,商务印书馆与剑桥大学【xué】出版社有【yǒu】合作关系,并询问是【shì】否有意向组织翻译本书。我欣然应允【yǔn】,随即组【zǔ】织了一个十四人的【de】翻译团队,分【fèn】工【gōng】展开工作。如果要【yào】给本书加个副【fù】标题【tí】的话,那么恰当的名称可【kě】能是“法律实【shí】证【zhèng】主义的多重面孔”。众所【suǒ】周【zhōu】知,法律【lǜ】实证【zhèng】主义作为一【yī】种法哲学立场起源【yuán】于【yú】英【yīng】国法【fǎ】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hàn】·奥斯丁【dīng】,后由H.L.A.哈【hā】特及其弟子【zǐ】和再传弟子们广为传播;而【ér】在德语法律思【sī】想史上【shàng】,最著名的法律实【shí】证主【zhǔ】义者当属【shǔ】汉斯·凯【kǎi】尔森。但是,对【duì】于【yú】其他【tā】法【fǎ】域的【de】法律【lǜ】实证【zhèng】主义传统【tǒng】和学者的【de】面目,实话实说我们【men】是模【mó】糊【hú】的【de】。例如,德【dé】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传【chuán】统与英美【měi】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有何区别?甚【shèn】至,法国或意大【dà】利有英美意义上【shàng】的法律实证主义吗?再如,德国公法学者耶【yē】利内克反思性法律实证主义【yì】是什么【me】样子的?意大利法哲学家博比奥【ào】如【rú】何看待法律实证主义?阿根【gēn】廷著名法律逻辑学者布柳金的分析法律实证【zhèng】主义又有【yǒu】何特点?等【děng】等。不得不说【shuō】,如果脱离英【yīng】美中【zhōng】心主义的语境【jìng】,甚至就在英美的【de】传统内部【bù】,“‘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术语【yǔ】究竟代表什【shí】么或【huò】应当代表什么极其【qí】缺乏清晰性”(本书编者所言)。例如,在学科属性上,法律实【shí】证主义是一种法的【de】理【lǐ】论(法概念论),一种法律服从【cóng】理【lǐ】论(法伦理学),还【hái】是一【yī】种法律科学理【lǐ】论(法【fǎ】认识【shí】论)?在理【lǐ】论【lùn】性【xìng】质上【shàng】,法律实证主【zhǔ】义是一【yī】种描述性的【de】、理论性(实体论)的、规范性【xìng】的理论【lùn】,还是一【yī】种特定的意识形态【tài】理【lǐ】论,甚或【huò】一套方法论(或科学观)?仅就描述性法律实证主义【yì】而【ér】言,它的核【hé】心主张是什么?社会(事实)命题?分离命题?社会【huì】实效命题?或许还有部【bù】分【fèn】学者【zhě】支持的【de】语义命题?等等。为了【le】呈现【xiàn】法律实证【zhèng】主义【yì】的复杂面向【xiàng】,本书通过【guò】“基【jī】础”“历史”“核【hé】心人物”“主要准则”“规范性与价值”“批判”六【liù】个板块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多维透视和正反【fǎn】检验【yàn】。相信【xìn】通过【guò】阅【yuè】读这本法律实证主义【yì】的“百科全书”,我们【men】能够对【duì】这一智识传统和哲学立【lì】场有更为全面和深入【rù】的【de】了解【jiě】,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shàng】破除【chú】心目中关于实证主【zhǔ】义的“定见”和“预设”。或【huò】许【xǔ】,实证主义不止【zhǐ】有【yǒu】一种,而是【shì】有很多种【zhǒng】。当然【rán】,如果没【méi】有任何共【gòng】同之处【chù】,也难【nán】享同一之名。同样不得不承认的是,尽管法【fǎ】律实证主义并非【fēi】英美传统所【suǒ】独有,但英美学者依然是这一阵营中规模最【zuì】大、最【zuì】有影响力【lì】的一部分(而本书31位作者中,英美学者约占 60%)。所以【yǐ】,英美传统所【suǒ】确立【lì】的定【dìng】义【yì】标准是【shì】最值得重视的,尽【jìn】管这并不意味着不能【néng】对其进行【háng】反思。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与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之间有着密切的连接,而本书【shū】的译者【zhě】大多与法大法理学有着学缘关系【xì】。他们共同服【fú】膺于分析性【xìng】的进路,秉持规范性的立【lì】场,从法哲学延及政治【zhì】哲学与伦理学,志趣相近【jìn】但又时常展开友善的学术对话和批评【píng】。这【zhè】种学【xué】术同源性【xìng】当是【shì】对【duì】本书翻译质量【liàng】的最佳【jiā】保证。他们中有已经在高校任教的教师,也有正【zhèng】在海外攻读博士【shì】学【xué】位者,还有【yǒu】本校【xiào】在读的【de】优【yōu】秀硕【shuò】博士研究生。或许本书的翻译【yì】也是学脉相承、薪【xīn】火相传的【de】一【yī】个体现【xiàn】。在此要特别感谢各位译者!他【tā】们【men】克服种种困难,在【zài】计划时间内【nèi】按时译出了各自【zì】负责【zé】的篇章。中国政法大【dà】学法理学【xué】博士【shì】生曾立【lì】城【chéng】还额外承担了“作者简【jiǎn】介【jiè】”“致谢”“索引【yǐn】”等部【bù】分的翻译【yì】工作,并协助我进行统稿,对此一并表示【shì】谢意【yì】!当【dāng】然,译事维艰,错漏【lòu】难免,如有文责,首责在我。在此也期待学界同仁能够不吝指正!

雷磊

9-21

标签: #弗雷德里克肖尔